年5月30日,医院产科生产,生下陈某某,当日发现陈某某左臂抬起困难。
年5月31医院组织妇科与外科会诊,考虑陈某某有臂丛神经损伤的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接受理疗按摩及营养神经药物应用,必要时到外院进一步治疗。
年6月2日马某携女出院。
年6月20日陈某某到外院进行检查,诊断为左上肢臂丛神经重度损伤。
随后,陈某某于年9月5日起诉,医院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
“从起诉之日起至年6月10日,陈某某做过三份鉴定:
第一份系因果鉴定,医院接生不当造成陈某某臂丛神经损伤;
第二份系陈某某臂丛神经损伤是否需要每天康复理疗、按摩的常规治疗,结论为陈某某需要每天加强康复治疗、按摩,三到四次,否则左臂很快会萎缩坏掉。确定年12月17日至年12月16日为常规康复期,康复理疗费元;
第三份鉴定系陈某某年幼在治疗中需要每天继续加强康复理疗、按摩。月费元,康复时间为三年(年6月10日计算至年6月9日),护理一人。
法院查明,根据鉴定意见:
一、陈某某出生后发现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医院检查未见先天性疾病,属分娩性损伤。正常分娩是靠产妇的子宫肌收缩,胎儿由产道自然娩出,仅以子宫肌的收缩力不会造成此种损伤,只有在助产或助产不当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对其造成损伤(如外力挤压、牵拉等),由于病历材料中未见明确的相关记录,故鉴医院的医疗缺陷与陈某某的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二、陈某某左臂丛神经损伤需后续治疗(康复治疗:按摩、针灸、理疗)。
三、2年12月17日至年12月16日期间,陈某某因继续治疗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1元。
法院认为,陈某某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系在助产或助产不当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对其造成损伤(如外力挤压、牵拉等),并非先天性疾病或因自然分娩造成的损伤,医院的医疗缺陷行为系造成陈某某损伤的唯一原因,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损伤结果的产生还存在其他原因的情况下,医院的医疗缺陷行为系造成陈某某损伤结果的唯一原因力。因此,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终上所述,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陈某某各项费用,共计.4元。
实务中,很多鉴定机构根据患儿生产时的病历等具体资料,进行分析,之后,给法院的鉴定意见中,医院责任比例的建议。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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