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10月7日,王某在xx医院分娩出一男婴牛某。牛某出生后就被怀疑患有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医院确诊。出院后牛某随即转入xx医院和xx医院住院治疗,并且在xx医院住院做了新生儿右侧臂丛神经损伤修复术。王某在为儿子治疗期间花费了大量费用,且认为xx医院的行为给儿子的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因此发生纠纷。
患者观点xxxx年10月7日,我儿子在xx医院出生。医院怀疑其患有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出院后先转入xx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上肢活动障碍原因待查。于是又转入xx医院进行诊疗,确诊是是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医院建议手术治疗。医院康复及家庭功能锻炼等治疗之后,我儿子的病情得到了控制。我认为我儿子右臂丛神经损伤都是因为xx医院未尽诊疗义务,违反操作规范导致的。因此,我医院的严重过错,使其承担赔偿责任:
1、由被告xx医院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损失合计元(残疾赔偿金等其他各项损失鉴定后追加主张);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xx医院承担。
医院观点1、xxxx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应该重新鉴定。首先,鉴定意见书中对“病程记录”、“分娩方式”以及“发生肩难产时的应对措施”的鉴定意见明显错误,顺产产妇的入院后病程记录手写在产程记录单中,产后病程记录手写在产后记录单中;入院分娩方式的选择在产程记录单中记载;发生肩难产时的应对措施记录在分娩记录页的分娩补充记录中及抢救记录中。xxxx鉴定中心在整个鉴定过程中不严谨、不严肃。其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8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本案中,委托日期为xxxx年8月26日,鉴定机构在xxxx年12月8日召开医患双方听证会,xxxx年6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期限明显超过法定日期,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应该重新鉴定。
2、康复护理费于法无据。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后期护理费的支持,必须应该经过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确立,本案中,并未有相关的鉴定结论。
3、我方已经在牛某的治疗中预支了元的赔偿,该费用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扣减。综上所述,牛某受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但对于本案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恳请法院重新鉴定,我院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
司法鉴定意见x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
1、xx医院在为被鉴定人牛某提供医疗服务活动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牛某右上肢臂丛神经损伤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被鉴定人牛某右上肢臂丛神经损伤的伤残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判决本院综合xxxx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酌情认定被告xx医院在本案中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关于患者所有要求赔偿的条目和观点如下:
1、医疗费,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并扣除原告已经通过医疗统筹支付的部分,认定为.58元。
2、交通费,本院综合原告提交的票据,医院就医治疗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为元。
3、住宿费,原告提交的住宿时间过长,不符合住宿费的认定标准,本院根据原告医疗期期间及陪护人员的情况,酌情认定元。
4、残疾赔偿金,原告为农村居民,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出生后的生活来源于城镇,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元(元×20年×40%);6、精神抚慰金,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酌情认定元。
7、护理费,本院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及原告为婴幼儿的实际情况,认定护理费共计元(÷天×63天×2人)。
8、康复护理费,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可于实际发生后或提供相关依据后另行主张;对伙食补助费,本院根据原告住院天数认定为元(元/天×63天)。
9、营养费,本院根据住院天数,酌情认定元(50元/天×63天)。
10、鉴定费10元,本院予以认定。
以上费用合计元,由被告xxx医院承担该费用的90%,即元,扣除原告垫付的费用元及开支的鉴定费10元,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支付元。
综上所述,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由被告xx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牛某各项经济损失元。
二、驳回原告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xx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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