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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劳动争议纠纷裁判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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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劳动争议纠纷裁判研究报告

目录:

一、裁判数据统计及结论

(一)整体案件数量情况

(二)上诉与再审情况

(三)撤回起诉情况

(四)调解情况

(五)近五年案件数量变化情况

(六)区域分布情况

(七)深圳市场情况

二、案件主要争议类型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

1、争议发生数据

2、法律风险

3、未签订的原因

4、劳动合同的形式

(二)加班工资争议

1、争议发生数据

2、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3、举证责任

4、风险防范方式

(三)挂靠争议

1、争议发生数据

2、法律风险点

3、风险规避要点

三、本次研究结论

一、裁判数据统计及结论

(一)整体案件数量情况

通过“无讼判例”网站,搜索到物流行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共宗,裁判年份集中在年至年。

其中,物流公司、货运公司、供应链公司所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占比情况如表1所示:

结论:物流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远远高于货运公司和供应链公司。

(二)上诉与再审情况

在物流行业劳动争议纠纷的宗判例中,包含一审案件宗,二审案件宗,再审案件宗,计算上诉率与再审率如表2、表3所示:

结论:物流行业劳动争议纠纷的上诉率较高。

结论:物流行业劳动争议纠纷的再审率正常。

(三)撤回起诉情况

如果以一审案件数量宗作为实际纠纷总数,而撤回起诉的案件仅为宗,占比如下:

结论:物流行业劳动争议纠纷撤回起诉的概率偏低。

(四)调解情况

如果以一审案件数量宗作为实际纠纷总数,而调解结案的案件仅为宗,占比如下:

结论:物流行业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结案的概率极低。

(五)近五年案件数量变化情况

全国物流行业近五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变化如下:

结论:全国物流行业所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目前大概为1.6万宗左右。

(六)区域分布情况

物流行业劳动争议纠纷数量排行前十位的省份分别为:

结论:我国的物流行业纠纷在长江流域比较集中。

(七)深圳市场情况

深圳物流行业近五年来的涉诉情况如下:

结论:深圳物流行业所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相对较少。

二、案件主要争议类型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

1、争议发生数据

在前述检索到与物流行业相关的宗劳动争议案件中,其中有宗案件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比例约占13.9%。

2、法律风险

(1)双倍工资

a、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

b、时效起算点:按照二倍工资最后一个月的支付时间。

(2)视为存在不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者获取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条件: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

案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辽02民终号

关于杨雪峰主张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君通物流依法视为已经与杨雪峰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现杨雪峰无据证明其曾要求与君通物流签订或者君通物流拒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杨雪峰不符合获取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条件,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未签订的原因

(1)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因忽略而未签订;

案例: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赤民一终字第号

原告于年6月26日到被告内蒙古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处从事邮路司机工作。双方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内蒙古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采用其他合同制管理模式

案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鄂武经开民初字第号

被告物流公司存在两种人员管理模式:一种是对于本单位的办公室、财务部、车队、安全办、修理、调度等部门工作人员采用劳动合同制管理模式,为其发放工资、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另一种是对于包含本案原告在内的司机采用运输合同制管理模式,由被告达基中国公司负责运输调度,在有运输业务时通知原告刘超英出车,按每趟次结算运输费用。

(3)用人单位将业务外包,未与承包人员签订

案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嘉民四(民)初字第号

第三方公司与被告于年12月签订《装卸承包合同》,从被告处承包装卸业务。原告在第三方公司承包的仓库内干活,工资由被告帮第三方公司代发,原被告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挂靠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号

第三人易忠斌与被告快行线公司签订《机动车挂靠经营合同》,约定易忠斌将其牌号为鄂AN7S46的自有车辆,挂靠登记在快行线公司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第三人易忠斌聘请原告彭利祥驾驶挂靠车辆配送货物,应认定原告彭利祥与被告快行线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的形式

(1)劳动合同

(2)具备劳动合同要素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法公报案例

结合单晶晶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分析,该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表中明确约定了单晶晶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泛太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树平的签字,该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能够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法》第十六条仅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增设了二倍工资的惩罚,该第二倍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二)加班工资争议

1、争议发生数据

在前述检索到与物流行业相关的宗劳动争议案件中,其中有宗案件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比例占8.3%。

2、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延时加班工资:%;

休息日:%

法定休假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举证责任

1、由劳动者承担;

2、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4、风险防范方式

(1)与劳动者书面约定工时制度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存在风险,最好经审批)

案例: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甬鄞民初字第号

原、被告双方签订期限为8年3月1日至9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虽约定原告的工时制度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未提供之后的劳动合同,且原告系被告公某高级管理人员,原告亦陈述针对客户群物流的工作性质,其工作时间不固定,实际上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故原告的工作岗位应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

案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苏中民终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被告世派公司安排员工延时加班四小时,且未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已违反法律规定。在此情形下,原告戴路等员工不愿进行加班,并无不当,也未损害公司的利益。被告世派公司以此为由对原告戴路进行处分,显属不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案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9)郑民一终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允许长途运输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本案中,被上诉人郑州市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是经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且上诉人王立新对审批表亦无异议,该审批表具有法律效力,被上诉人郑州市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有合法性。故上诉人王立新上诉称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是否超时工作以及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法克扣上诉人应得加班工资并未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等地方性审批管理办法

(三)挂靠争议

1、争议发生数据

在前述检索到与物流行业相关的宗劳动争议案件中,其中有宗案件因车辆挂靠而发生争议,比例占23.4%。

2、法律风险点

(1)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情形一: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运营中收取一定的金额,该收入已成为挂靠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案例: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柘民初字第号

第一,原告单位允许车辆所有人马某某以其名义对外承揽运营业务,并从运营中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应当视为原告单位授权车主马某某雇佣司机并进行管理,原告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间接的适用于司机梁某某;第二,因为原告从车主运营收入中收取有一定数量的金钱,所以司机所从事的劳动属于原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与梁某某之间符合上述情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情形二:挂靠单位为车辆所有人提供运输货源,并对挂靠车辆进行调配管理

案例: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号

因“王厚军”将其购买的鄂FBB号重型牵引车和鄂FB挂号重型平板车挂靠并登记在金三和物流公司名下(在裴国胜伤后王厚军将该车转让给金三和物流公司股东吴启国后,仍然挂靠在金三和物流公司名下经营),以金三和物流公司作为营运主体对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为其提供运输货源,并对该车辆进行调配管理。裴国胜驾驶鄂FBB号重型牵引车和鄂FB挂号重型平板车的行为受金三和物流公司的管理和支配,是金三和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裴国胜与金三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情形三:挂靠单位与车辆所有人或其雇佣人员之间具有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和劳动行为的专属性等

案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深中法民六终字第号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经核查,在仲裁程序中,货运公司并未向仲裁庭提交有关饶某某为雷某聘请的司机的任何证据材料,亦未依法追加雷某为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在一审程序中,虽然将雷某列为第三人,但在法庭举证期限内,亦仅提交了一份《车辆挂靠委托合同》,并未提交其它任何的证据材料。

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货运公司在饶某某入职时,收取了饶某某0元的合作股金(应定性为员工交纳的押金),并为其办理了8年10月至年2月期间的医疗保险,同时对饶某某进行了相应的管理。

根据常理,假若《车辆挂靠委托合同》确定的挂靠关系真实存在,则应当是货运公司向第三人雷某收取挂靠费用,第三人雷某向饶某某收取押金等。但本案中,并没有证据体现出三者之间的该种关系。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饶某某系货运公司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6]行他字第17号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5]12号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地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川17民终号

上诉人郝成军受实际车主董文涛的雇请驾驶挂靠在上诉人四川顺程物流公司名下的车辆为其开车,郝成军虽不是四川顺程物流公司所聘用,未与四川顺程物流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但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后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驾驶员、乘务员等劳动者与挂靠单位之间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被聘驾驶员、乘务员等劳动者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上诉人郝成军因工受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上诉人四川顺程物流有限公司未为上诉人郝成军办理工伤保险,四川顺程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郝成军因工受伤的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3、风险规避要点

(1)合同:签订书面的《车辆挂靠合同》,确定挂靠关系。

(2)业务:无交叉,不安排或提供货源,不调配使用。

(3)管理费:固定收费,费用相对较少且不与运营收入挂钩,大部分运营收入仍由车辆所有人获取。

(4)人员:不安排工作,不发放工资,不执行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于挂靠管理制度)。

三、本次研究结论

虽然目前物流行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但是用工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特别在车辆挂靠上存在巨大风险,无论从形式还是实际上都需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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