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怀孕分娩于年11月2日凌晨4医院(以下或称被告)妇科住院待产,进入产房经阴道分娩至下午14时50分产下九斤重的患儿。患儿出生后即出现重度窒息、左右肢无法上抬等症状,后经外院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原告认为,被告生产方式选择错误,对于巨大儿产前预计不足,在产前诊疗计划书上未预备应急治疗方案,治疗过程中生产方案未能及时调整,在肩难产助产过程中操作不当,未将巨大儿伴妊娠期糖尿病可能发生肩难产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告知患儿亲属,导致患儿亲属无法针对自身的病情进行正确的判断,存在医疗过失,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1、产前、产时对产妇及胎儿情况预测及评估不充分,对分娩风险认识不足,知情告知缺乏针对性。医方在患者入院后与患者第一次知情谈话记录及阴道分娩同意书属一般性知情同意书,没有将患者的特殊情况,尤其是巨大儿伴妊娠期糖尿病可能发生肩难产的风险有针对性的告知患者,患者无法针对自己的病情进行正确的判断,以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产妇在产程中存在先露下降缓慢、宫缩乏力、第二产程延长等异常表现,应该针对产时异常情况再次详细告知病情,特别是巨大儿伴有第二产程延长,是肩难产的预诊信号,遇有这种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选择剖宫产分娩。医方欠缺业务上的注意,诊疗经过存在对病情变化评估处理不足,患方的不良后果与医方采用不当的分娩方式存在因果关系。
2、肩难产的处理方法较多,采取何种方法处理要根据情况而定,医方采取屈大腿、压前肩、助产,其步骤是正确的,尽管肩难产容易引起臂丛神经损伤,属并发症情况居多。但是本案新生儿出生后出现双上肢骨折应视为助产不当所致,由此不能排除患儿发生左臂丛神经损伤是由于医源性的过度牵拉所引起。
3、医方在产妇待产过程中宫缩情况,产妇血压情况记录不完整,临床记录对肩难产记录不完整,临床记录对肩难产的发生时间,助产方式没有比较完整的记录,个别医生存在没有严格按照执业类类别从事执业活动情况,存在不足。
综上所述,医方在对张某产程处理中存在产前、产时对产妇及胎儿情况评估不充分,对经阴道分娩可能发生肩难产的风险认识不足,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并存在告知缺陷。产程中违反诊疗常规,治疗措施欠合理,在肩难产助产过程中操作不当,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致新生儿双上肢骨折及臂丛神经损伤的后果,该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过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相关参与度为70%左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儿以被告的医疗行为对其健康权造成损害为由诉至法院,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儿母亲张医院并产下患儿,双方形成医患服务合同关系。在张某生产过程中,被告的医疗活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未做到审慎行医,造成患儿臂丛神经损害后果发生,并最终导致其身体高度残疾。经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鉴定,被告的过失行为与患儿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70%左右。对该鉴定结论,被告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反驳,对本案过错参与度的评估结果法院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被告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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