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简介
某日上午,陈某昊之母王某艳以“足月待查,剖宫产再孕”医院。入院第三日,王某艳产下一男婴,即陈某昊。陈某昊出生后,其父母发现其右上肢活动障碍,认为是院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致,医院不认可。双方陪同患儿陈某昊到洛阳、医院就诊。经过诊断,陈某昊之伤被确认为右臂丛神经损伤。上述就诊期间,共计花费.66元。
2
争议焦点
一、患方认为,陈某昊在足月生产时,医院,在一切经检查都正常的情况下,院方工作人员强制拉断了陈某昊的右臂神经。第二天由其工作人员医院诊治,被确认为右臂丛神经损伤,上肢活动受限。其后多处就医,仍不见好转,且可能留下终身残疾,并与院方协商无果。医院诊治时,经专家诊治此情况不属于生产时并发症,是典型的人身损害事故。为维护陈某昊的合法权益,患方诉至法院,医院赔偿其损失5万元,后变更数额为.09元。
二、院方认为,院方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诊疗技术常规,无违法违规行为,院方在诊疗期间已完全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及风险注意义务,无不妥之处。患者之母王某艳拒绝院方忠告并签字,其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自负。
3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认为,某医院产前对可能发生肩难产估计不足,肩难产处理不到位,产妇系剖宫产史(疤痕子宫)再孕,患方选择阴道分娩,院方对此种选择可能产生的风险虽进行了告知,但未进行预防产妇出现高风险的必要措施,诊疗行为存在缺陷,与陈某昊右臂丛神经损伤有一定因果关系;产妇有剖宫产指征,在院方已经告知风险后仍坚持阴道分娩并签字“后果无怨”,患方对患儿陈某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患方存在过失,且肩难产预测及处理均有一定难度,某医院过错参与度考虑为30%。
判决:某医院赔偿陈某昊各项费用共计.60元。
一审宣判后,患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医院赔偿陈某昊各项费用共计.60元。
感谢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鼎力支持!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